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1.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
1-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
资质审批办事指南
一、使用范围
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
二、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法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
3.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4.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二)【部门规章】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令第8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地质灾害防治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防治活动。
第六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地方法规】《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三、申请条件
(一)新立或延续
1.具有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办理资质延续的,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证书。
3.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三人;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百分之十。
4.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
5.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其中,资源与环境类相关专业包括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资源勘查工程、地下水科学与工程、地质资源与地质工程、地质矿产、地质勘查、地质勘探、地质学等专业。
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包括岩土工程、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工程及防护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工程等专业。
(二)变更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有关部门的核准材料,申请换发新的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
(三)补证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遗失、损毁的,可以向单位登记注册地的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补领。
(四)注销
1.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依法终止的;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4.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5.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申请注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
四、申请材料
(一)新立和延续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申请人提交的新立或延续资质的申请书。其中,申请延续资质的,应附上相应类型地质灾害防治乙级资质证书扫描件 |
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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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各项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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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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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请前连续三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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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和 购置发票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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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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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如有外聘技术人员,应附上外聘人员与所在单位的聘用合同书 |
申报人自备 |
(二)变更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单位名称变更提交材料 1.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 2.资质单位股东会决议、改制方案等,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与其他单位发生合并或者由事业单位整体转制为企业,需要变更单位名称的,资质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关于合并或者转制的批复文件;无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的,应当提交企业合并方案及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4.变更后单位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单位人员变化说明; 6.原资质证书。 |
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 |
申报人自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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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地址变更提交材料 1.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 2.变更后企业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原资质证书。 |
同上 |
申报人自备 |
(三)补证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1.给自然资源厅的申请书及遗失说明。 2.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 |
申报人自备 |
(四)注销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1.提交地质灾害防治资质注销申请书 2.现场交回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 |
申请材料均需提供扫描件,扫描件均要字迹清晰、印章可辨,与申报填报信息一一对应。 |
申报人自备 |
五、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登录陕西省政务服务网(zwfw.shaanxi.gov.cn)自行提交申请材料。
(二)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对申请变更、补证和注销的,自然资源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三)对申请新立和延续的,审查结果在自然资源厅官网进行公示和公告。对审查通过的,颁发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对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变更、补证的,审查通过的,直接办理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变更、补证;审查不通过的,发出不予许可通知书,告知不通过的理由。
对申请注销的,现场收回纸质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并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
(四)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凭个人身份证明(有效的身份证、临时居住证、户口簿等)到省政务大厅领取资质证书。
六、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5个工作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行政相对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其中,办结时限不包括:专家评审10个工作日、现场抽查10工作日、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否
八、审批决定证件
地质灾害防治资质证书(纸质证书1份和电子资质证书)。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陕西省政务大厅
(三)网上办事大厅
陕西省政务服务网:zwfw.shaanxi.gov.cn
陕西省自然资源厅:zrzyt.shaanxi.gov.cn
(四)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9)88773927、13909239207、18192686085
投诉电话:12345
(029)84333071
十二、注意事项
无。
1-2.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doc
2-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办事指南.doc
2-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资质审批 审查工作细则.doc